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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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通过依申请公开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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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全文】

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bjiangbei.gov.cn)公开以及在宁波市江北区档案馆、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开,也可以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设立的各公共查阅场所进行查阅。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区政府各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受理机构为各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gk.nbjiangbei.gov.cn)上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xxgk.nbjiangbei.gov.cn;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4、申请办理及期限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城镇、各街道、直属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7、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波市江北区监察局及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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